龙井是一个常见的名字。可以印在包装上吗?
第一条为维护龙井茶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龙井茶证明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龙井茶特定品质的证明商标。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是龙井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第三条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省统一领导协调、县具体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浙江省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龙井茶生产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龙井茶证明商标以县为主体进行管理。龙井茶生产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管理工作,包括受理证明商标使用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查、材料上报、龙井茶种植、加工和流通质量监督、商标使用和印刷监督打假等。省级主要负责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对外维权、监督检查、最终审批管理。第四条将龙井茶作为证明商标的申请,由商标注册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予以审批。第二章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地理范围为下列县(市、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萧山区、滨江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柯桥区、新昌县、嵊州市、诸暨市、上虞区、越市。第六条使用龙井茶作为证明商标的产品,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GB/T 18650进行生产加工。第七条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GB/T 18650的要求。第八条龙井茶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均可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第九条因某种原因被商标注册人注销商标使用许可的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人,必须经过半年以上的整改期,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后,方可重新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但同一申请人对同一产品的申请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第三章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的申请程序第十条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申请和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市、区)茶叶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县(市、区)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查、档案保存,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商标注册人负责审批。第十一条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当提交《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及其附件、申请产品的样品和检测报告等。到当地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对于注册地在龙井茶产区以外的申请人,按照分装委托加工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