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类商标的经营范围

法律分析:第三十类商标主要包括:咖啡、茶、可可、糖、大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替代品、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糖果、冷冻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盐芥、醋、酱(调料)、调味香料和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九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者商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