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由供应商起草?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种市场行为。在订立采购合同的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买卖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视为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等基本内容,都应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同时,政府采购合同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也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第三,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起草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起草必须以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依据。)且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和范围;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就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协议的一方是政府相关部门,其目的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开展日常政府活动或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即双方都有相互对待和支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在获得权利时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个价格一般是指支付稿酬或报酬,属于财政资金。
相关法律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三条
合同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方和供应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合同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将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提交。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者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和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通过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实行分包的,中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负责。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增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