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如何登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提交。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
(一)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注册商标专用权主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质押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质押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质权人和出质人已就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相关书面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交;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由翻译单位和译者签字盖章确认。
(2)具体要求
1.按申请表中的要求逐一填写,必须打印或打印。以一个以上商标出质的,应当在一份申请书中列明,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盖章,或者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加盖代理人的印章。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质押注册商标清单(注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和专用期);
(五)担保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注册商标专用权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无法定代表人签字,需有本人签字的特别授权文件。
(三)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注册申请齐全,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应当受理。受理日期为登记日期。商标局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明》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质权人的登记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押登记期间、质押登记日期。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出质登记的代理人或者其授权人领取,见证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授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