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商数的例子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的理由是:“第一,地名本身具有描述性,往往使人将地名与商品原产地联系起来,很大程度上缺乏鲜明的特征;第二,地名是商品产地的重要标志。这一领域的所有生产者都应有权标明其商品的原产地,不应由某一个生产者专用。“同时,地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基于地名的描述性特征,地名注册商标持有人在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受到限制,即不得利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反对他人合法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地名。这是为了平衡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和他人使用公共文字的权利之间的矛盾而特别创设的法律合理使用原则的体现。地名的“正当使用”是指在表明其地理起源的意义范围内使用该地名。比如,早在1988,国家商标局就指出唐山是行政区划名称,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由于历史原因,“唐山”一词已被注册为商标,应在其有效期内受到保护。但这不应该妨碍唐山的企业使用“唐山”二字作为产地名称。如果使用“唐山”字样作为产地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