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1.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名以上的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名。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符合要求。

3.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额的20%,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已超过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

两位发起人的出资额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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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不足五十人设立* *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独立投资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产权,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就失去了财产所有权,获得了股权。个人股东无权直接处分公司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只有公司终止,股东才能分配剩余财产。因此,不能将公司财产与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相混淆,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张某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债权人。

(2)公司解散时,张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所展示的财产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受偿。公司财产满足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后,方可将剩余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公司股东;张也是公司的债权人,其对公司的债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相分离,张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公司的债权分配。

(3)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先以公司解散的财产清偿包括张在内的债权,再将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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