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所需材料

法律分析:1。商标申请

2.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详细说明其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或其委托的机构,以表明其有能力对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3 .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包括:

(1)使用认证标志的目的;

(二)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商品的具体质量;

(三)使用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证明商标的程序;

(五)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和义务;

(六)使用者违反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证明商标商品的检查监督制度。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地理标志标明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对地理标志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6.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和信誉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公章。

7.地理标志标明的地理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8.说明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是由特定的地理环境或人为因素决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情况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将商标许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