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标志使用规定的内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标准(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声誉,加强中华老字号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使用,商务部研究制定了《中华老字号标志使用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华老字号”的声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志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志的使用,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老字号”标志的使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老字号”标志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的标志和文字。

第四条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志的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中华老字号”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华老字号”标志属于商务部,由“中华老字号”标准图形和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字符结合使用。标志有三种标准颜色和四种标准组合供企业选择。推荐使用首个“中华老字号”双色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颜色、标准组合及其与商标的组合使用见附件。

第六条“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者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互联网上使用“中华老字号”统一标志。

第七条商务部统一制作“中华老字号”证书和牌匾,并统一编号。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本证书。如需复制使用牌匾,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样式和工艺制作,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

第八条使用“中华老字号”标志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样式使用,可以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改变标志的比例关系和色调。

第九条印制“中华老字号”标志时,所附介质的背景颜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调,不得与其他颜色和图案重叠。

第十条“中华老字号”标志只能用于与“中华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被取消“中华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被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志,并负责清理自己使用的“中华老字号”相关标志。原牌匾和证书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销毁、注销。

第十二条“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中华老字号”标志使用权随之变更,但必须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10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