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驰名商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可以概括为两个“高”:高知名度和高美誉度。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销售者以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相关人员。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的材料。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材料,如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等。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连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介的种类和广告金额等。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销售收入、市场份额、净利润、纳税情况、销售面积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被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前三年、五年,被查处的商标违法行为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之日前三年、五年。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因素,但不得以满足所有因素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是当事人请求在办理商标案件中需要认定的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和处理案件的需要,对该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处理商标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对该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