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可以打上外国国旗吗?
1.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范围: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2.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这是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基本前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要具体分析。有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故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属于故意侵权;但仍有很多情况是两个商标在客观上无意冲突,构成相同或近似,属于过失侵权。在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中,对前者的故意侵权必须严惩;对于后一种过失侵权,应当酌情从轻处理,以便停止使用。这样做既达到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有利于更好、更全面地维护各方的切身利益。
3.不得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添加(注)或者(r)注册标记。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除了在未注册或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外,还有以下表现形式:
(1)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核准前添加“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二)商标注册人超出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的;(三)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被撤销后,或者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添加“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字样。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次充好和欺骗消费者。
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的一大特色,体现了我们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重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保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也必须保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商品质量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处罚应当相同,不得歧视。实施本法时,商标行政机关主要在商品流通领域工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查处生产中的商品质量问题。流通领域出现的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国家有关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后,必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