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特色餐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支持特色餐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石河子市第八师扶持特色餐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一,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特种餐饮企业,是指在石河子市第八师具有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快餐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具有国际认证或授权的著名餐厅;

(2)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名店”称号,近三年中国烹饪协会认定的全国百强饭店或中国饭店协会认定的全国百强饭店;

(三)自治区(兵团)、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认定的餐饮许可店、荣誉店;

(四)石河子市文体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特色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事务所(店名)并正式经营3年以上(八师石河子外引进项目需在原经营场所正式经营3年);

2.有固定的加工经营场所,上一年度年营业额达到654.38+0万元以上;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管理为B级以上;

4.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5.主题鲜明突出,在菜品、环境、服务等方面得到充分体现,具有一定知名度,得到社会认可。

第二,支持政策

(1)品牌奖励。对新注册获得国际认证或授权的餐饮品牌店、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饭店店”称号、近三年获得中国烹饪协会认定或中国饭店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5438+万元;对新疆餐饮企业知名品牌和自治区(兵团)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组织认定的餐饮许可店、荣誉店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当年该师市新评定的特色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房租补贴。对新入驻(评定)的特色餐饮企业,租赁经营场所在一个租赁期限届满后被认定符合要求的,以奖代补形式连续三年给予店面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65438+万元,第二年8万元,第三年5万元)。

(3)装修补贴。对新入驻(评定)特色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建筑面积500㎡及以上按实际装修金额给予20%补贴,建筑面积500㎡以下按实际装修金额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规模化。对新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特色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5438+万元。

(5)鼓励做大做强。已落户石河子市并在规划区内新开门店的特色餐饮企业,可参照上述奖励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和装修补贴。

第三,奖励原则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特种餐饮企业,对石河子市八师出台的所有涉及特种餐饮企业的奖励政策,按照“不重复享受,优惠享受”的原则执行。对重点特色餐饮企业,可利用分工市第三产业项目奖励补贴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四。申请程序

特色餐饮企业扶持的申报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告。向社会公布,宣传政策,公开认定条件和程序。

(2)初审。拟享受扶持政策的特色餐饮企业到文体旅游局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纳入扶持范围。

(3)申报。特种餐饮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文体旅游局申报。

(4)复习。文体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和奖励意见。

(5)宣传。经文体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将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6)现金。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兑现。

动词 (verb的缩写)补充条款

(一)特色餐饮企业在申请支持时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如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五年内不得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已享受奖励、补贴等扶持政策的,责令退回;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认定的特色餐饮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不良信用记录、消防安全事故、消费者投诉或其他严重负面舆情的,取消享受扶持资格。

(三)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期间,企业应按高优先、不重复的原则申报石河子市第八师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