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由于控股公司占用金融资源过多,其系统性风险危害更大。即使体制内没有风险,也会因为体制外的风险而蔓延到体制内。那么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呢?
控股公司1 1有什么风险。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非正规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它们往往以有限合伙的形式成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作为被投资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再投资,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视为无效。
预防意见:
国有企业应严格依法投资。应对投资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果投资对象承诺保底、高收益,就要警惕了。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投资;二是股权转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1)直接投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投资和非货币投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虚假出资“买单”;
(二)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虚假出资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将债务人的所有股东作为被告,尤其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企股东。上述规定增加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和拆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国企即使出资到位,即使只持有少量股份,也可能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面临以虚假出资向股东索赔的风险。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2.如何保证投资房产评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与合伙人成立合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各出资人(合资企业和股东)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关系到各出资人和将来注册的合资企业或公司的利益。所谓投入财产的真实性是指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评估机构和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登记,出资股东负有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他股东负有支付差额的民事责任,且是连带责任;根据虚假登记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公司还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和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大家一起来经营企业,一个投资人的虚假投资,会伤害所有投资人,给新注册的公司带来法律上的麻烦,比如补投资差额的压力,缺乏营运资金的经营困难,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
在合资企业中,合资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一方出资的财产不真实,意味着合资企业的补偿能力降低,一方的偿债能力降低,当然意味着另一方的偿债份额可能增加,即另一方的债务风险增加。
出资财产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物、现金、工业产权都可以作为投资财产,但用这些财产投资还是要注意一些法律风险。
集体土地不得擅自转让。
由于城市发展和辐射,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价格低廉,具有升值潜力。村队经济组织以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场等集体土地吸引城市企业投资项目、办厂、搞合资。合资失败,需要还债时,才发现集体土地不允许擅自转让。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后只能进入二级市场,剩余金额在缴纳国家土地收益后只能用于还债。
如果剩余金额不足以偿还债务,此时,联营合伙人(村组经济组织)没有其他财产,城企作为联营方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余额由城企承担,也就是说城企要增加自己的偿债份额。
商标专利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财产。
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财产。虽然有学者主张商标、专利的使用权可以作为投资财产,但从我国现行法律(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来看,在实践中操作并不可行。因此,目前商标专利权的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财产。
确保公司资本充实。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可以作为出资的客体,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股份已经被作为出资。以股份作为出资标的的,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保证股份出资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如果要考虑到股份价值相对于现金具有相当的弹性,高估股份价值会违背资本充实原则,那么就要审慎评估股份价值,规范股份出资的评估、定价和考察程序。
法定验资机构应当对股份出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记载出资股份的状况、股份价格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是否与拟设公司中股份的数量和面值一致。股份出资应当成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出资人的姓名、出资标的的股份及其价格、由此确定的出资数据必须记载在章程中,否则不能进行股份出资。
另外,股份出资的履行应符合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必须进行交付和转让,使所出资的股份真正属于设立中的公司。公司成立时实缴股份的价格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明显不符的,股份出资人应当补足差额,以保证公司成立后资本充实。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1.高股本比率抵押贷款。
在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依然不容乐观,业绩增速也有一定程度的放缓。目前资本市场的融资环境比较复杂。对于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有限的融资渠道仍然是他们不得不面对的“挑战”。上市公司资金相对短缺,对资金的需求日益上升,刺激了金融市场融资业务和方式的创新,许多新的融资方式层出不穷。
此外,由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直接交易受到诸多限制,且股东权益易于流通且具有一定价值,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创新的企业融资方式,为大多数上市公司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
高额股权质押容易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异常转移。比如公司经营不善时,高比例质押向市场和投资者释放的信号往往是负面的,市场的质疑和投资者的负面情绪会导致股票价值的下降。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补充质押物以降低潜在风险。
如果控股股东没有足够的资金补充质押,或者向银行、证券公司提供其他抵押物,将面临强制平仓。此时,如果平仓份额较大,会导致股权质押风险,进而导致控制权转移风险。
第二,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不当的股权质押不仅会给中小股东带来风险和损失,还会导致控制权转移的风险。股权质押是指股权所有人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向银行、证券等机构借入必要的资金,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一种质押活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权后,仍保留与其股权相对应的权利,包括控制权、经营权等。质权人只能行使股权的收益权,即财产权。根据质押回购方式的不同,股权质押分为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两种。前者主要由证券公司操作,特点是参与者可以在场内直接完成所有交易流程,也是目前主要的质押方式。
在此之前,上市公司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一般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即场外股权质押,其主要操作者主要是银行、信托等机构。与场内质押相比,其特点是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对标的股权缺乏风险控制,因此风险较大。
在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决定。控制权转让是指收购方通过协议转让和直接合并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使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
企业控制权转让有两种方式: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是通过签订收购协议和买卖资金来达到转让的目的;无偿转让增加了政府主导的因素,通过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将企业的控制权转移给另一家公司。
第三,控制权的转移
对于控股股东来说,控制权转让就是将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他人。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更换控股股东,可以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在经营下滑时及时挽救企业,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帮助企业重回正轨。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中,控制权的分配也是不同的,即股东可以凭借持股比例获得不同程度的控制权,进而通过控制企业的经营权获得额外的利益。
对于控股股东来说,控制权主要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效果:一个积极,一个消极。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对公司业绩进行合理的监督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控股股东也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另一方面,股权质押后,他们仍然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他们很可能利用控制权占用公司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