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姑婆坑」和「钻石姑婆坑」有什么区别?
随着这些刊物在中国的传播,以及“古珀行”多次参加国际、国内展销会,以及香港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1989在顺德、青岛开设工厂,将香港珠宝这一知名品牌带到了中国,也给国内珠宝行业和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此外,香港古佩航珠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股东沈云龙是香港珠宝制造商协会的主席,在业内有相当的影响力,有丰富的珠宝生产和销售经验。同时,他还在珠宝行业知名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包括广东省金银珠宝商会、中国宝玉石协会、全国工商联珠宝商会、香港品牌发展局、香港珠宝制造商协会、香港钻石协会、香港珠宝制造商协会、广州番禺珠宝制造商协会等。这些成绩也进一步扩大了“古培星”品牌的社会影响力。此外,香港古佩航珠宝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商会授予“中国珠宝制造品牌”证书。
基于以上因素,在双方合作之前,“古珀行”品牌在港澳、中东、欧美、中国大陆的品牌影响力已经非常大。基于香港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古珀行”品牌在中国大陆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以及北京戴盟德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北京戴盟德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寻求海外知名品牌支持的强烈愿望和欲望,经双方协商,2000年4月14日,香港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与北京钻石珠宝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钻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钻石古佩航珠宝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香港古佩航珠宝有限公司49%,北京钻石公司565,438+0%。 双方均以现金出资,但未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
2001 1 9、经香港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决定香港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将自有品牌商标“古珀行”授权给北京钻石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经营中国大陆地区的珠宝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2004年5月13日,香港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与北京钻石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签订了《品牌推广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香港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将古珀行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权独家授权给北京钻石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此后北京戴蒙德古珀珠宝有限公司一直使用“古珀店”品牌开拓市场。然而,本协议签订几个月后,2005年6月5438+10月65438+4月,北京戴梦得古柏珠宝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593392号和第353392号商标。3593391未经作为双重股东和商标权利人的香港古佩珠宝有限公司同意,严重侵害了香港古佩珠宝有限公司的商业利益,在这两个商标注册之前,“古佩行”商标一直与香港古佩行珠宝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香港古佩行珠宝有限公司的名称为“古佩行”)紧密关联,该商标的权利人即香港古佩行珠宝有限公司一直是当初,北京钻石公司是考虑到香港古佩行珠宝有限公司的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及其品牌影响力而成立合资公司——北京钻石古佩行珠宝有限公司的,北京钻石古佩行珠宝有限公司名称中的“古佩行”字样是经过香港古佩行珠宝有限公司同意和授权后才使用的。
北京钻石古柏珠宝有限公司未经香港古柏珠宝有限公司同意,对香港古柏珠宝有限公司使用的驰名商标“古柏”进行了不当注册,严重侵犯了香港古柏珠宝有限公司的权益,也给香港古柏珠宝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香港古柏珠宝有限公司的商誉和声誉以及品牌价值。为此,香港古佩尔公司于近日撤销了对北京钻石古佩尔公司使用“古佩尔公司”商标的授权(目前除香港古佩尔公司和深圳古佩尔公司外,其他公司无权授权加盟商和代理商使用或擅自使用“古佩尔公司”商标)。并寻求法律途径追究北京钻石古珀公司的商标侵权责任。
高拱
“古珀行”商标是我公司(香港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早在1985拥有并使用的珠宝产品商标。2000年4月14日,我公司与北京戴梦得珠宝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另一股东”)签订合资合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北京戴梦得古珀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珠宝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后来,在合资公司和另一股东的一再要求下,从2004年5月13日起,公司同意将自有商标“古珀杭”授权给合资公司使用,为期五年,使用范围为合资公司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珠宝产品。但合资公司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于2005年6月5438+10月65438+4月,未经既是商标所有人又是股东的公司同意和授权,不当注册了“古培行”商标,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商业利益。且合资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未向拥有49%股权的股东之一的公司提供任何财务报告和经营资料,也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进行利润分配,严重违反了双方合资的初衷和约定,严重侵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在此之前,我司已致函上述两家公司,决定在2009年5月3日许可期满后,不再继续许可使用“古培行”商标。许可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即两家公司均无权继续使用“古培航”商标。
我公司在此再次声明,“Gupeihang”是我公司拥有并使用了24年的国际商标。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古佩行珠宝有限公司外,任何其他公司均无权授权任何加盟商或代理人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或使用或注册与“古佩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视为侵权。对于任何侵权行为,我司有决心和信心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途径追究其侵权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对此我司绝不姑息。
特此宣布
古博行珠宝有限公司(香港)
20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