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商标被“撤销”?

近年来,随着人们商标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商标战的不断升温,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那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是什么情况呢?如何启动程序?商标注册人该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法律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申请撤销商标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材料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整合商标资源,清理那些尚未使用的废弃商标,为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铺平道路,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其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第二,法律程序

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暂停使用注册商标的,有两种方式,即直接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暂停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代理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手续不全或者未按要求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手续基本完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完备、申请文件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撤销申请通知书》,向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发出《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其在连续三年的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或者在两个月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材料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和证据材料使用的,商标局应当依法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在三年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商标的使用,商标局将做出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证据不足的,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法律救济程序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在连续三年撤销使用注册商标的案件中,决定注册商标命运的关键是所使用的证据是否充分。

(1)注册商标的用途是什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本质上,商标的使用应该具有商业意义。因此,单纯的企业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宣示,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有在商品和服务的实际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明力。

(2)充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应满足哪些条件?

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证据材料必须带有申请商标的标识。否则,无法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第二,证据材料要能显示申请商标的使用者。通常,商标的使用人应该是申请商标的注册人。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当明确反映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关系。第三,证据材料必须反映该商标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第四,证据材料必须在规定的连续三年期限内出示,即从申请注销之日起向前计算三年。例如,如果取消申请的日期是2004年3月24日,则连续三年期是指从2006年3月24日5438+0到2004年3月23日。这就要求申请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核准注册三年的有效注册商标。第五,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否则,它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材料是外文的,主要部分需要翻译成中文。

(3)什么材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商标注册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如何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

以下材料是商标使用的常见证据: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往来中的基本商业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书面凭证,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不填写商标名称或简称商标名称。比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了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无关,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和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证据。此外,与手工开具的发票相比,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证据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格,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有些服务协议根本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的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商标一定要标注清楚,最好写下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

3.广告篇: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大多在广告中处于显著位置,是很好的证据材料。而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一些广告方式,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很难证明商标的使用是直接证据。报纸、杂志、会议、博览会、展销会上的广告,因为能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直接有力的证据。

4.包装:包装包括商品包装、服务包装或容器等。简单的包装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很难作为直接证据,因此需要其他证据来支持。

5.产品检验报告:上级质监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质量的产品检验报告,程序严谨,内容标注清晰,是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商标印刷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所以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也是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了一些商标的实物,却无法提供印刷这些商标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因不能确认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因此,企业在印刷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刷”的印刷企业。这类印刷企业对商标印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印刷时间、商标名称、印刷委托方等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发票开具和合同订立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其他材料有产品说明书、李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而上述单一材料不一定都能完全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往往需要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才能完全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因此,商标注册人在抗辩时应尽可能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确保证据充分有效。

5.严格遵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规定,也是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指导核心。因此,广大商标注册人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地使用注册商标。那么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除了注意保留商标使用的证据外,还有哪些方面值得特别注意?

(1)申请注册好商标。

中国是《尼斯协定》成员,其商标申请和注册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进行。然而,许多申请人并不清楚属于不同类别和类似群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区别。如商品果冻、果冻(糖果)分别属于第29类和第30类,商品金属建材和非金属建材分别属于第6类和第19类。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认真研究商品和服务分类,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和发展前景申请注册,防止注册错误。否则,注册商标核准使用一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的商品和服务,就不是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这样的商标一旦连续三年提出申请,极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多年努力的成果将付之东流。

(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签订许可协议,并报商标局备案。

很多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并不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更不要说报商标局备案了,尤其是母公司与子公司、集团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往往被认为是好说话的一家人,没有严格履行法律程序。这样,商标一旦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由于商标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不一致,商标注册人无法证明自己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就会导致正在使用的注册商标被撤销,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

(三)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名称、地址变更和转让手续。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瞬息万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不时发生变化,商标权的转让也十分频繁。但很多商标注册人疏于办理名称变更、地址变更、过户等手续。导致商标一旦立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抗辩通知无法送达商标所有人,导致不抗辩或逾期抗辩,或抗辩主体错误,抗辩无效,导致使用中的注册商标被撤销,企业无形资产缩水。

(四)商标受让人之前,有必要明确商标的权利状态。

一些多年不用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被申请注销后,商标注册人为了转嫁损失,往往会隐瞒真相,转让商标。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商标,往往在使用前或刚开始使用时就被撤销,给自己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受让人在转让商标之前,一定要清楚了解商标的权利状况,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丧失的情况,以免造成额外的损失。

(五)珍惜注册商标,及时转让。

由于商场情况不可预测,很多商标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使用。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很多国有企业在兼并、改造、重组的过程中,闲置或放弃了很多市场价值很高的注册商标,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作为商标所有人,一定要珍惜自己的注册商标,重视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特别是那些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的企业,及时转让不用的注册商标。一方面可以兑现商标无形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可以让濒临死亡的注册商标起死回生,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6)委托优秀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辩护。

中国作为一个法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全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识水平还很有限。很多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和法律顾问,不知道如何进行有效的抗辩。即使很多企业在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不知道要提交什么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使用行为。他们往往提供了很多材料,但没有一个是有效证据。因此,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辩护。此外,我国降低商标代理组织市场准入门槛后,商标代理组织数量激增。少数商标代理人素质低、水平有限,导致商标注册人难以有效维权,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因此,商标注册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水平高的代理人,以保证辩护的质量和水平。

不及物动词不使用它的正当理由

当然,并不是所有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在连续3年暂停使用后,都会被撤销。如果注册人能够说明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该商标可以维持有效。那么,不使用它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呢?一般来说,企业因企业外部的不可抗力而无法使用注册商标,可以构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例如,政府制定的一些限制性政策使企业无法使用其注册商标,这可以构成不使用该商标的合法理由。但在说明理由时,还必须提供理由成立的充分证据。否则理由不能成立。以上是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注销程序的简单介绍,希望对广大商标注册人如何使用和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所帮助,使注册商标在商战中作为利器发挥巨大作用,为商标注册人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使我国的商标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

可见,一个注册商标应该是连续使用的。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从本质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具有商业意义。仅仅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上述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时间的审查,自商标局收到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使用申请文件之日起计算三年。商标注册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在其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其在上述三年期限内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连续三年撤销该商标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由申请人盖章的委托书。大陆以外的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2.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注销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提出;

3.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被撤销商标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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