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物可以退吗?

王江从商人那里买了电器。麦克风虽然是商家赠送的,但实际上是王江向商家购买电器的附加条件,即商家的附属义务。王江虽然没有将话筒支付给商家,但支付义务已经转移到商家作为前提给予的商品(即电器)上。所以商家应该承担赠送麦克风带来的民事责任,也就是更换或者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从这部法律中我们不难看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有价值的买卖和服务是消费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其价值包括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所谓间接价格,是指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虽然与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仍通过有价交换获得商品的所有者。众所周知,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是在销售商品时赠送一定价值的礼品(即“买一送一”)。所售商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商家附赠的赠品能否适用该法,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本案中商家赠送的话筒来看,不是免费的,而是有条件的赠与,或者是带有负担(义务)的赠与,即由受赠人王江支付电器费用,或者受赠人王江在接受商家赠送的话筒时有义务向商家购买电器。因此,王江接受的捐赠麦克风仍是通过有价交换取得的,但王江不必直接承担捐赠麦克风本身价款的支付义务,其支付义务已经转移到作为捐赠麦克风前提条件的电器购销中。况且,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直接规定销售中的赠与,但并不意味着赠与的u盘不受其他法律的规范和管制,也不意味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绝对排除。本案中,商家采用“买一送一”的促销方式,将有缺陷的u盘赠送给买电脑的张某。这个礼物显然是有条件的礼物。这个条件就是张必须从商家那里买电脑。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在义务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证没有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商家必须在赠送优盘的价值范围内对张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本案商家应对已购买电脑的张某赠送的优盘明示价值承担更换或赔偿240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