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能提供财务报告,商标价值无法评估怎么办?
根据您所描述的事实,尝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供您参考:
1-如果我拍卖,法院需要评估这套房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如果财产价值较低或者按照通常的方法很容易确定价格,可以不进行评估。
2-鉴定费是遗嘱执行人规定的,但我(申请执行人)是否应该支付前期费用?
申请人预先付款。
3-如果我需要预付,需要多少钱?或者按照什么原则,什么比例?
这个要找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来收,他们的收费方法可以参考。
4-申请拍卖,我需要预付吗?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支出的费用,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5-如果出了问题怎么办?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第二次拍卖仍被拍卖的动产进行作价,交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收或者未依法交付用于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将动产返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第二次拍卖仍被拍卖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失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依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购买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仍拒绝接受该财产清偿债务的,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返还被执行人,但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6-债务60万,被执行人财产总价值远远超过我欠我的数额。我有没有权利把厂房或者土地分割成一小块进行拍卖?
第十七条拍卖多项财产时,部分财产的变卖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应当停止拍卖其余财产,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多项财产用途不可分割,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一并拍卖。
以上规定比较明确。
以上观点是根据您的描述和问题进行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您参考!
河南郑州曹景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