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什么意思?
第一,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
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权和与职务有关的便利。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和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是指本人虽不直接使用职务或岗位的职权,但利用职权或职务,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岗位形成的便利。包括:(1)利用主管、分管、处理、决定或者办理、处理某些事项的职权;(二)依靠和倚重自己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者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职权;(三)凭借职权和地位依赖、控制或者支配其他人员,或者利用有自身需要的人的职权,如单位领导分配、处分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处理和管理资金的权利;一般员工利用单位的权利,将自己的房屋等财产暂时交由自己使用和保管。至于不利用职务便利,只利用工作便利,比如熟悉环境,容易融入现场,容易接近目标等。,即使他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第二,必须有侵占。
单位财产是指单位依法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单位以自己名义或不以自己名义拥有的全部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使用侵占、盗窃、诈骗等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变为私人财物的行为,包括将本单位合法持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据为己有、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冒领本单位的财物、设备等,并将其作价出售;将所居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隐瞒所保管的东西,谎称它们被盗、丢失、损坏等。,并包括利用职务之便,不先占有本单位的财物,而骗取、盗窃、贪污、私分,从而将其变为私人所有的行为。只要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表示这种非法占有的意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无论是先持有后据为己有,还是不先持有后据为己有,通过挪用、盗窃、诈骗等手段,都可以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一旦开始,就会持续下去,但这只是非法占有结果的延续,而不是本罪的侵占的继续。占领的完成应被视为已经完成。至于未遂,要看侵占罪是否完成。未完成的,应当以未遂论处。如果会计故意不记录某笔款项,但在结账前被发现,则应以本罪的未遂论处。
第三,必须达到一个很大的量。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4月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根据本解释。 第一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