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包装上印米香侵权吗?
法律分析:在大米包装上印刷米香属于侵权行为,米香不属于约定俗成的名称,不能随意使用。
一般约定俗成的通用名都是以全国相关公众的共同认识来判断的。虽然一般认为“稻花香”指的是五常特定地理区域内的一种水稻品种,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全国人民都把这个名字当成了特定水稻品种的代号。
五常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稻花香”属于法定通用名称。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通用名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不完全相同,不能仅依据审定公告的名称就认定该名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侵权人因维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