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费标准
诉讼保全不是你想申请就能申请的。只有申请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诉讼保全,你需要提供申请书,缴纳保全费。一、民事诉讼保全费标准为1,被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000元至65438+10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X * 1%+20;3.X * 0.5%+520超过654.38+万元部分按0.5%缴纳;4、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支付;6.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7.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支付费用;8、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9、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10.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二。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功能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争议标的物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处分用于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确保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比如冻结当事人的全部银行存款,超出了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就会限制对方的经营活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不得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一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争议财产的价格。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三。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经清点需要保全的财产,加盖印章,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移至一定场所并予以扣押,以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扣押的物品,但不得使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被申请人不得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资金。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包括命令被告提供担保。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担保或者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或者实物担保的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贷款500万元,以价值可观的建筑物作担保,保证申请人能偿还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拘留、提取被申请人劳动所得、禁止被申请人代理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价格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变卖,保持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式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按照相关执行规定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但诉讼保全需要缴纳保全费。
法律客观性: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
超过1,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2.5%;
3.
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