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职责
1.将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原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上海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的职责划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原上海市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和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和计划。
(二)推动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
(三)负责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确认市场经营者的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事项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带头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高风险和食品添加剂除外)、流通、餐饮服务的行政许可,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负责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
(四)负责本地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参与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价格垄断除外)中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商标和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知名商标认定的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受理和初审;负责特殊标志和正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法监督、管理和全面保护知名商品的企业名称、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和商标。引导广告业发展;监控辖区内各类媒体广告的发布;广告经营、发布行政许可;依法进行广告监督管理。
(六)负责合同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对合同纠纷进行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实施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
(七)负责保护辖区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相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负责减少商品包装。
(八)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的质量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提高本地区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对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
(九)负责辖区内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十)负责本辖区的标准化管理。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开展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发展。组织并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十一)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接受特种设备施工登记通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统计;负责特种设备的节能监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十二)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高风险和食品添加剂除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辖区年度监管计划,组织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
(十三)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
(十四)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总体质量评价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组织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巡查制度落实,问题产品召回处置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
(十五)承担上海市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推进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评估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处理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督检查本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十六)负责辖区相关市场监管区域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调查,监督事故调查的实施。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