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使用期间,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申请撤销商标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材料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年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