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抗辩,许可人一直在使用,没有备案,可以用证据吗?
你说商标所有人没有使用,而是商标所有人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双方签订了授权合同,没有在商标局进行许可登记,对吗?
《商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除商标注册人本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据外,当然,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也应当视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商标注册的许可使用,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许可合同,授权他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报酬的法律行为。
《商标法》规定,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无论是独占许可还是一般许可,都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品产地。
如果被许可人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使用商标,将存在商标被非法使用的风险,而在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过程中,也可能无法有效提供标的物合法使用的证据。
据此,如果没有记载,只要商标注册人在举证过程中能够系统地列举出上述实际使用的证明材料,商标局就会认定该商标确实合法并实际使用。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将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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