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重复起诉

重复诉讼是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当事人基于同一标的物、同一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重复起诉”的认定采用了以下认定标准:“人民法院不经分析,不得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两次起诉的具体主张不能相互覆盖、相互替代,应当认定为不重复起诉。总之,拒绝应当受理的,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违法的,接受不应当受理的,也是违法的,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对于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根据上述意见,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处分权行使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