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异议与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的区别

首先,异议期不同

国内商标异议的期限为自商标初步审查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请求;在澳大利亚,异议期不仅规定了三个月的异议期,还规定了宽限期。在反对期内,如果反对者认为反对者是反对者的雇员、代理人或不可抗力,或者如果反对者和反对者试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反对者可以向注册官要求宽限期。并且基于前三种原因之一,可以在异议期后要求延期,不受三个月异议期内申请延期的限制。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基于反对者与其雇员、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随时向注册官申请反对。

第二,反对的理由不同

国内异议可以以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恶意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驰名商标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澳大利亚反对的理由比中国更广泛。根据澳大利亚商标法第五部分第二分部的规定,异议理由主要包括:

(1)基于澳大利亚商标法第四部分第二部分的驳回理由提出异议申请。驳回理由包括:商标构成欺骗性近似,含有一定的标记(通常指国家名称、标志性建筑或国际组织的徽记等。)、不能以书面形式表示的商标、不能区分申请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不良商标或者使用违反法律规定并可能造成欺骗或者混淆的商标。

(二)商标申请人不是所有人,即商标申请人不是商标所有人。

(3)申请人无意使用该商标。

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可以是因为商标申请人无意在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中做下列事情:

在澳大利亚使用或许可该商标;

将商标转让给一个团体,以便该团体可以在澳大利亚使用该商标。

欺骗性近似的定义:如果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非常相似,可能造成欺骗或混淆,则该商标与另一个商标具有欺骗性近似。

(四)商标含有虚假地名的。

(5)该商标与在澳大利亚获得声誉的另一商标相似。

(六)因下列原因之一申请欺骗性商标注册或者提出异议的:a .申请或者对申请的证明文件的修改违反本法规定的;b .注册主任接受注册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或陈述实质上是虚假的。

中国一般要求商标具有夸大性和欺骗性,而澳大利亚只要求欺骗性,不要求夸大性。

第三,异议审查方式不同

在我国,商标异议申请通常是由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商标局通知异议人进行答辩。异议人答辩后,商标局进行书面审查,直接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澳大利亚商标法第54条规定“注册商必须给异议人和申请人听证的机会”,这意味着澳大利亚注册商必须充分听取异议人和商标申请人(即异议人)的意见,并给予他们听证的权利。

四、裁决的救济程序不同。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后,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申请人或异议人可以根据第33条对注册局作出的裁定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这意味着在注册局作出裁定后,异议人可以直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少于我国异议裁定的救济程序。

五、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同。

我国没有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权是否可以转让;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异议人可以转让商标异议的权利(即以未提出异议的人的名义进行异议),只需书面通知注册官异议的权利或利益已转让给另一人,异议未撤回。

诗雨新城提供知识产权,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