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相关政策的意见》: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商业实体分为三类:

第一家是在跨境电商自建销售平台的电商出口企业。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第三,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未实施政策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实施政策地区认定为经营主体。

(2)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新模式,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出口商品实行集中监管,以清单核查、汇总申报等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

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单证,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根据外汇、税务部门的要求,向海关申请开具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评估。

实行全程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要任务,一般工业品不再进行法定检验。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凭报关单信息办理货物出口结算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

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按照支付机构相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和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

(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扩展数据: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已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利用“互联网加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中国制造强国优势,拓展海外营销渠道;有利于增加就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有利于加快实施“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针对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

要加快建立适应自身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营造更加便利的发展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总原则,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发展目标,既普遍支持国内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又突出了重点。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提出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自建平台,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商企业强强联合。

《意见》提出了五项支持措施:

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程序。

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行集中申报、查验、放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和商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按照刺激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

第五,提供金融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的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合适的信用保险服务。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和保险支持。

百度百科-关于落实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相关政策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