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务厅的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2.原省政府国内贸易管理办公室的职责。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和全省口岸协调工作等职责。4.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的变更职责,调整为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3.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4.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