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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由国务院发布。

颁布于19970703

实施日期:19970703

章节名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

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以烟叶、复烤烟叶和烟草薄片为原料的烟丝。

原料制成的丝、粉、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并按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实行领导制度。有一个烟草专卖局

市、县主管部门,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工作。

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和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添加剂受到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添加剂。

试剂和颜料。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经营烟草专卖品。

销售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和外国烟草制品的购销,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进行。

”和本条例的规定,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具备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烟草专卖专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专卖特殊产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境外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决定、颁发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提出。

、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

销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证书。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批准。

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专卖法的规定。

处理好它。

第十五条申请特种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

进出口业务和国外烟草制品购销业务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国家局。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批发证。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企业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免税经营许可。

外国烟草制品的购销,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部门。

销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复审。

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进行检查。经审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行业。

商,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根植于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计划,改良品种,划分区域,

根据标准化原则制定烟草种植计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者

委托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国家已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

站(点)收购烟叶。烟草收购站(点)的设立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烟草生产和有关部门。

烟草用户代表组成烟草评级小组,协调烟草收购评级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烟叶储备、出口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算。

由计划部门发布。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变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扩展

依法注册商标,应当持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注册。

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

在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到当地烟草专卖处批准。

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一次性销售。

卷烟、雪茄烟50支以上,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

垄断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和雪茄烟应当有小袋和条装。

标注焦油含量等级和“吸烟有害健康”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根据市场供应情况。

卷烟、雪茄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调拨,根据需要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发霉变质的烟草制品。发霉变质的烟草系统

物品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扣押的假冒商标的烟草制品,应当移交烟草公司。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假冒烟草制品商标的鉴定和检测,由国务院产品质量局负责。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烟草质量检测站。

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机构的批准和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研究所制定。

由销售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烟草专卖品和国产卷烟。

草和烟用丝束、滤棒、切丝进口卷烟纸的专用机械应以国务院卷烟。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托运或

那些自我运输的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棒。

切丝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根据国务院烟草专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处理托运或自行运输。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以省烟草为准。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自行运输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必须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自行托运或运输。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运输烟草。

销售商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或者仿制的烟草专卖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且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凭证的。

明;

(四)无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烟草制品的过境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规定执行。

按运输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

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收购烟草

具有专卖生产企业和特种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卷烟纸,

滤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不得将其产品。

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购买、销售和转让烟草专用机械必须经国务院烟草。

经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和卷。

卷烟纸、滤棒和烟用丝束。

淘汰废弃和非法组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品卷烟纸、滤嘴棒和卷烟。

丝束、下脚料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理。

销售。

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烟草。

经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特种烟草专卖企业许可。

企业管理证书。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

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海关* * *带锁管理。海关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税进口。

拟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数量。

第四十四条海关监管区域内的免税卷烟和雪茄烟只能零售。

,并在卷烟、雪茄烟的包装和条带上标明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门规定的特殊标志。

第四十五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标明。

供出口”。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实施《烟草专卖法》和本

监督检查条例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

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走私、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设立烟草专卖品市场,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申报。

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

垄断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领域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以向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派出人员。代理和

派驻人员应当在派出部门授权的范围内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动起来。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的行为。

情况下,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控制违法生产或者经营卷烟。

草专卖品进行加工;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文件和记录,

文件、商务信函和其他材料。

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检查和处理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及其折抵和处罚

含金、罚款、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时;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投标人应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核。

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时,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员执行公务时

,应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徽章,并出示省级以上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

第五十三条对举报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固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并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非法烟草;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法律收入。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法规的实施: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处以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依照国家

按照规定价格收购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支的。

(1件每1,000件);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由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异地邮寄、携带烟叶和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限额的。

超过一次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法规的实施: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生产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下罚款,并将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或者

烟草专用机械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使其违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存在烟草专卖批发。

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或者停止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批发烟草制度。

并处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专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二无烟草专卖专营企业许可证,从事外国烟草制品购销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依法处理的烟草制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超出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并处违法烟草制品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购总额5%以上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职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图

见,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

20%到50%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销售的。

生产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收入,并处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销售的烟草

销售被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发放的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生产的。

对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好吧。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予办理。

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由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企业组成。

行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机械,由烟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烟草制品的。

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的,可以处以烟草制品货值金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商品的。

卷烟、雪茄烟未在小包装、小条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专用标志,可以并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未按规定进入竞买人。

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的。

销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非法收购的烟叶或者非法运输的烟叶。

烟草专卖品的进价按烟草专卖品批发价的70%计算。

第一章标题第二章XI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