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公式
行政复议预记忆公式复议60,6月诉讼,回复15。
行政诉讼前必须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称为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应首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后的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前有下列情形:
1.当事人认为行政确认(给予他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关于税额争议的行政征收,是否缴纳、谁纳税、缴纳多少、如何缴纳的争议需要重新思考。
3.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预评审。
4.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预审。
5.禁止经营者集中决策,对集中度进行限制。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产资源、水、森林、山岭的;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