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政府办公厅(室)、工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城建、城管、民政、邮电、交通、旅游、公用事业、海关、口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主要是指下列面向公众的示意性汉字和汉语拼音:
(一)公文、公章、证书、凭证、合同、票据、标志、标语、标牌、旗帜、电报、奖品和宣传品;
(二)单位名称、牌匾、橱窗用字;
(三)街道、道路、车站、港口、机场和公共场所、会堂、体育场、体育馆、庭院、花园的标志用字;
(四)广告用词和商品用词;
(五)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和影视用字;
(六)电子计算机信息处理用汉字;
(7)学校教育用词。第五条汉字使用必须遵循以下规范和标准:
(一)1995 65438+2月22日,文化部、中国语言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第一批异体字;
(2)简化字汇总,6月1986+10月10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语委再版;
(3)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第六条汉语拼音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标准:
(1)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月1958+01日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
(2)国家教委、国家语委7月1 . 0988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方案》;
(三)使用汉语拼音应同时使用汉字,不允许单独使用汉语拼音。第七条下列不规范字不得用社会通用汉字书写、印刷或者制作:
(一)1965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名录》中淘汰的旧字形;
(二)1977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通知废止的计量单位要翻译其旧名旧字;
(3)1986国务院批准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所列的简化字;
(4)第一个异体字列表中消除的异体字。但除了收入1986的《简化字汇总》中的11类比简化字和收入1988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15字外,均不视为淘汰异体字。
(5)简化字汇总中的简化字。第八条社会用字稿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汉字横向排列时,词序从左到右,纵向排列时,从右到左换行;
(二)涉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牌匾、证件需要同时使用汉字和外文时,应当横排,汉字在上,外文在下,不得单独使用外文。第九条下列词语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
(一)翻印或者整理出版古曲的;
(二)历史文物、遗迹上的文字或者历史人物的墨迹;
(三)书法艺术作品;
(4)用作姓氏的外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名人题写的“老字号”招牌;
(六)本规定公布前已经注册的商标;
(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复制的台湾省、香港、澳门及其他境外地区的中文出版物;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暂缓改变不规范的社会用字。第十条公安、工商、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公章、单位名称、商标、各类广告、地名、图书、音像制品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公章、单位名称、商标、广告、地名、图书、音像制品等。未经授权的非标准化产品。第十一条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公章、地名、各类广告、商品餐馆、音像制品等。使用不规范汉字的单位必须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在规定期限内难以补正的,使用汉字的单位应当向区、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申请延期保留,经批准后作为标准用字并行使用。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使用不规范汉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