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假冒?
明确假冒行为的法律特征,有利于正确认定假冒行为。现实生活中,模仿是创新的基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对前人的模仿。如果绝对禁止模仿,将不利于社会创新和进步。但是,模仿和假冒是不同的。如果模仿过度形成假冒,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劳动,更重要的是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模仿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后作出判决:厦华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长虹公司使用的标识与“CHDTV”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属于正常使用。同时,判决中认定,' HDTV '是本行业技术术语'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已明确为国家标准,因此厦华电子公司在行使' CHDTV '商标注册专用权时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厦华欲以“CHDTV”注册商标垄断专有名称,遏制同行的意图只能半途而废。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假冒:
(1)造假者有主观故意。假冒一般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量大的商品进行假冒。其本质是抢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犯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假冒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上不存在无意识的造假。主观故意已成为假冒行为的法律特征之一。比如我国法律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中的“擅自”一词,也表现出这种主观特征。
(2)假冒行为是特定的。因为打假是对市场上商家优势的掠夺,打假总是发生在具有市场优势的特定经营者及其特定商品身上。造假者精心模仿这些特定商品的商标、包装和企业名称,造成市场上用户和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对假冒行为的认定首先是确定被假冒的具体经营者和具体商品。
对于假冒商标、企业名称的行为,只要发生了假冒,就可以马上确定假冒的对象,因为这些权利是登记注册的。
但假冒知名企业、知名商品的其他外部标志,应当具备确认条件。国家工商总局在我国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提出了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认定通用标准。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指与相关商品不共有的、具有明显区别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用于商品上识别商品和便于携带、储存、运输的包装,以及为识别、美化商品而附加在商品或包装上的文字、图案、颜色及其排列的组合。
(3)假冒是误导。造假者不想以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假冒的目的是混淆或误解对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获得竞争优势。因此,造假者的主要方法是故意降低自己的产品标志,如商标、厂名或其他独特标志的影响力,以他人的商品形象出现在市场竞争中,从而产生“误解”,成为认定假冒行为的要素之一。因此,如何理解“误导”是判断假冒的关键。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假冒是否构成误解,是通过“普通购买者在普通注意的情况下会产生误解”等综合分析来认定的。可见,“误解”的主体是“普通消费者”,即相关领域的普通公众。“普通注意”是指非专业人员的注意或非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