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30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解读:
从《商标法》第三十条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注册奉行的是“强制驳回制度”,只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即应驳回在后近似商标的申请。
构成该条规定之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即: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
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
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实践中,商标评审委与法院在该条的使用上标准颇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