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里做绿色食品认证?
1.1申请人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或从中心网站(网址:www.greenfood.org.cn)下载。
1.2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省绿色办填写并提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和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下列材料:
(1)关于保证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实施的声明
(2)生产操作程序(种植程序、养殖程序、加工程序)
(3)公司“基地+农户”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地图、基地和农户名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的其他材料(已通过体系认证的,应附证书复印件)。
2.验收和试验
2.1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文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抄报中央认证办。
2.2如果认证申请资料不完整,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文献审查意见通知书后65,438+0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资料。
2.3如果认证申请材料不合格,通知申请人在本成长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2.4申请材料合格的,适用第三条。
3.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
3.1省绿办应在《文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在申请人确认计划后,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按照《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技术规范(试行)》进行逐项检查。每个检查员应分别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评价报告、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资料报送省绿办。
3.3如果现场检验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申请人提供近一年绿色食品指定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经检验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于产品抽样检验。
3.4对通过现场检验并需要抽样检验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如果当时可以抽取适合吸食的产品,检查员按照《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对产品进行抽样,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并将抽样单复印件送中央认证办公室。特殊产品(如畜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如果当时没有适合吸烟的产品,检查员和申请人将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并将抽样计划的副本发送给中央委员会认证办公室。
3.4.3申请人应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验费送交指定的绿色食品产品监测机构。
3.5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再安排产品抽样。
4.环境监测
4.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应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4.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豁免条件,免于环境监测。
4.3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经调查确认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级绿色办应在收到调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绿色食品指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并将通知抄送中央认证办。
4.4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在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好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表,直接报送中央认证办,同时抄送省级绿色办。
5.产品试验
指定的绿色食品产品监测机构在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清单和检验费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产品检验报告,连同填写好的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表一并报送中央认证办,同时抄报省级绿色办。
6.认证审计
6.1省绿办在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价报告和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价报告、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报告和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表报送中央认证办。
6.2中心认证办在收到省绿办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
6.3中心认证办公室组织审查员和相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6.4如果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要现场检查”,中心认证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级绿办。经申请人确认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5如果审核结论为“材料不齐全或者需要补正”,中央认证办将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书》,并抄送省级绿色办。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央认证办公室提交补充材料,并抄送省级绿办。
6.6如果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中央认证办将向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提交认证材料和认证审核意见。
7.认证审查
7.1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在收到认证材料和认证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审,并做出最终的认证结论。
7.2认证的最终结论分为两种情况:
(1)认证。
(二)认证不合格的
7.3如果结论是“经认证的”,则应适用第8条。
7.4若结论为“认证不合格”,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最终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认证结论通知书,并抄送省绿办。该生产周期将不再接受其应用。
8.证书
8.1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合格”的申请人发送认证相关文件,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2中心主任签发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