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标准。
(一)市辖区(不含奉化区)及相关开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245元,供养直系亲属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305元。
2.获得省级劳动模范、兵团级以上战斗英雄等荣誉称号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65元。
(二)奉化区、各县(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调整本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20年65438+2月31日前已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本次调整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已超过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加权平均月工资)的,不予调整;此次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养老金总额按上述调整标准超过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按等额方式扣减并发放。
三、调整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维修人员的生活标准。
根据永发〔2003〕16号文件,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委托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维修工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55元。
第四,资金来源
调整生活困难补助等标准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动词 (verb的缩写)执行时间
生活补贴等标准调整从2021年1月1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