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证据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法律上有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包括它的性质。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证据性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证据的性质

(1)合法性

1.证据必须由法律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律人员包括检察官、法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由上述法定人员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词;受害者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合法来源是指获取证据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证据必须是合法的。

6.证据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核实。

(2)相关性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诉讼过程中所包含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关联,并证明案件事实。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没有实际意义,应当放弃。换句话说,原则上应该排除一切不相关的证据,这就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相关;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积极或消极的证明作用。?

(3)客观性

1,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客观存在的形式,并能以某种方式被人感知。

2.证据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3、指证据本身的内容必须客观。证据的客观性不仅要求证据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而且要求证据本身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发生的实际情况。

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可靠,令人信服。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证据的来源既要客观,也要合法。

5.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我们询问证人、被害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使用原话,准确表达陈述的本意,禁止诱导性讯问。我们在收集书证、物证的时候,一定不能涂改书证,一定不能用类似的物件代替特定物件的物证。要求证人说出自己的所见所闻,而不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

证据的类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分类中的一个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的陈述具有真真假假的特点。

因此,法官在使用该证据时,应当注意防止将虚假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书面证明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或者表达的想法。这种文章被称为书证,不仅是因为它的出现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更重要的是它所记录或表达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书证、印证、刻证等。从书证载体看,有纸、竹、布、石。就具体表现形式而言,有常见的合同、单据、票据、商标图案等。所以书证的主要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是各种物品。书证是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通过其外在特征和自身属性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包括: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因侵权而损坏的物品(加工过的物品、衣服等。);痕迹(痕迹、指纹)等等。

4.视听材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和数据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像带、录音、传真材料、胶片、缩微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材料和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和材料。一般来说,国外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把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只是把它分为书证和物证。鉴于其独立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其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并加以运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恢复格式化硬盘获得的信息等。,区别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应当事人请求,经法庭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专家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定,并就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实性的参考。在性质上,专家意见与其他类型证据的重要区别在于,专家意见本身就是鉴定人基于其他证据材料做出的主观判断。在其他类型的证据中,都力求与客观案件相吻合,尽量脱离陈述人的主观性;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是鉴定人通过主观认识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的过程。

8.检查记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者物体,或者指定有关人员进行勘验、拍照、测量的记录。

证据合法性的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主题合法:

证据的主体是合法的。证据主体是指构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意味着证据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的违法性也会导致证据的违法性。法律对证据主体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的特点,对某些证据的主体设定了相应的要求。比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做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等等。

证据的合法性?法律形式:

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内容真实,而且要求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比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用书面合同文本来证明。

证据的合法性?合法获得:

取证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取决于证据材料的获取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因非法取证而受到侵犯。比如在利用视听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时,要求视听资料的获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取证方式就是所谓的偷拍。再如,法院调查取证应当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不得由一名法官或者书记员独立调查,应当回避的法官不得进行证据调查。

证据的合法性?法律程序:

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终都要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个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当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的证据,在庭审中经法官说明后,可以不经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期限和证据交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答辩书,陈述对原告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对举证期限有规定的,自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同意质证。

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问题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截止于交换证据之日。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申请延期举证的,交换证据的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法官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记入卷内;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根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内,并记载异议理由。通过交换证据,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当事人反驳对方交换的证据,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是,在重大、疑难、特别复杂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交换证据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十一条?新证据?,指以下情况:

(一)第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第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许可,在延长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审理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第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不听取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显失公正的,可以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视为新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第四十四条?新证据?,指原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供。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