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或者公益广告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和建筑物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的展板、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蒙栏、警示栏、公告栏、海报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二)公共汽车站、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的使用。设置展板、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施工现场围栏绘制、张贴广告;

(三)以布、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设置标志、灯箱、霓虹灯以及表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和监管等行政职能,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和执法工作。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风格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和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控制城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和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位置、部位、形式、规格和色彩。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中载明,并对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和安全检查提出要求。第九条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监、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征求意见,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内(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

(三)利用建筑物的屋顶;

(四)利用临街建筑玻璃;

(五)危及建筑物安全或利用危险建筑物和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八)延伸至道路上方或者横穿道路的;

(九)妨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坏绿地;

(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市容或建筑形象;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