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申请和抗辩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无效条款: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局将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答辩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