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中山中国驰名商标?

一.法律依据(清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注册商标所标示的某一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销售者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相关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通过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给他造成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五年期限的限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涉嫌假冒商标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二、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1)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该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

2、商标使用的期限;

3.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但不能以该商标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所有因素为前提。

(二)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的相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3.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广告量等相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

(三)知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一、商标异议程序1——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即申请人认为商标局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B.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商标驰名。即申请人认为他人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三,驰名商标的优势

1,反对恶意抢注;

2.抵制不同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影响;

3.比较容易识别相似的商标;

4、在查处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数额的限制;

5.阻止其他公司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公司名称;

6.避免在电子商务中注册域名。

第四,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

驰名商标的保护意义主要在于:享有不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扩大保护。主要看三个方面。

1,商标的独创性;

2、商标的知名程度;

3、想享受延伸保护的商品与知名商标指定商标的关联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