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质证内容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内容包括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双方对案件相关证据的相互质证,可以过滤出能够形成证据链的证据,供法庭参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不举证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的,被告应当在正当理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