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标注销条件

您好,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的来源。”“用”是“撤三”条款的核心。“使用”的具体证据和材料包括:

第一,含有完整商标并能与具体商品联系起来的广告材料。比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中可以确认时间的广告样本;与广告公司或广播、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带有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出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铺、灯箱、户外广告照片;与商标印刷企业签订的标注商标的合同或开具的发票等。

二是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服务场所、服务标志、服务工具、服务物品、商业交易文书,其中含有完整的商标和使用时间。

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所反映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以保证证据“使用”的有效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商标不会被“撤销”。

第四,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政府政策限制。由于政策的限制,一些特定商品无法生产销售,或者无法通过审批,不使用商标也是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