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立路牌广告需要经过哪些机构和部门,具体的申办流程是怎样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 1998-6-9 ]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5月199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8月1998日起施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设置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和自有场地的空间;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交通和消防安全。
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和要求,审查重要区域、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审核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核管理户外广告的悬挂和张贴。并依法查处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章发布计划
第七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的使用。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文字应当规范、准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使用;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代表性近代建筑和风景名胜区;
(五)利用电杆、电杆、电车杆、路灯杆;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和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含企业名称招牌);
(八)在各类候车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设置烟草广告;
(九)在非商业区的建筑物外墙、裙楼、屋顶、栏杆、围栏上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在商业街、步行街设置路牌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常棣路、农林下路、钱树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弘德路等重点商业区设置户外广告,鼓励设置霓虹灯。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下列地段和场所的户外广告数量:
(1)广州火车站、广州东站、机场;
(2)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
(3)东风路、解放路、刘桦路;
(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码头、人行天桥(广告基金除外)。
在上述场所设置长期固定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图片等形式。
第十二条人行天桥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采用透明、霓虹灯的形式,且占用面积不得超过天桥本身。
第十三条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灯饰,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广告牌与10 kV高压导线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广告牌与低压导线或电话线的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牌外缘至建(构)筑物立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8米;
(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小于4.5米,位于有遮盖的人行道上方的,不得小于2.8米;
(五)城市内街消防通道上方4.5米、宽度3.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六)户外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市电气装置管理条例》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横幅、标语不能横挂在道路上;悬挂期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负责。贴面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第十六条企业招牌广告应当与企业注册名称一致。同一道路上企业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协调整齐。
经营垄断商品的企业可以在招牌部发布专营商品广告,但面积不得超过招牌版面的1/2,不得发布非垄断商品广告。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许可证》编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三章规划、设置、审批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重要地区户外广告牌匾的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公安、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在市区重要地段和50平方米以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应先征得市规划部门同意。其中,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横幅标语的设置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在其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牌,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凡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广告经营者和广州以外的外地广告企业需要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具有本市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不得自行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联系广告牌设置地点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广告样本、广告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场地涉及交通、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或者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域内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牌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需要送规划、市容环卫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四)审查合格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企业主办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如需设置不超过两个月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登记的位置、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条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属于城市临时构筑物,除经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变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覆盖或者损坏。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属于城市临时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牌匾不得空置。合同到期不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当在页面上补充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空间占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设置招牌广告,其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一致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登记证后,方可设置招牌广告。
第二十八条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部门规划。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发布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发布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广告公司统一发布。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要设立的,应当在期满前15天到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证书。
第三十一条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载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发布者负责维修、保养、更换和拆除。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负责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残缺、陈旧、污浊、腐蚀、破损、变形、变色、污损的,应当立即恢复或者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租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租用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广告管理费的,每拖欠一天,应当缴纳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户外广告,由城市规划或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责令恢复或限期拆除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人承担,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乱张贴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被处罚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0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仍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0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本市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