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和处理流程?

商标异议申请需提交的文件:商标异议申请书;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附相关证据材料,并由异议人签名或盖章;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持不同政见者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就商标初步审定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对商标初步审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注明正本和副本:

(1)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3)阐明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由异议人签名或企业加盖公章。

(四)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该异议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和相应商标的授权日期。商标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