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主要体现在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中,其特征是一物区别于他物的根本属性。

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是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本质属性,是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研究民法的性质,有利于把握民法的基本概念,促进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民法性质的具体表现

1.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一般以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规范人的行为。但是,当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有了区分之后,人们在群体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就导致了法律对不同情境下的人的要求也不同。

2.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在罗马法以来的西方法律史上由来已久,但在分类标准上众说纷纭,各有利弊。目前,旨在克服其他理论不足的特殊法规理论(即适用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国家或机关的法律是公法,适用于任何人的法律是私法)越来越受到重视。

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权利的宣示,民法是权利的研究。民法被称为权利法似乎是不言而喻的,这可能是大多数学者在讨论民法的性质时没有提到这一特征的原因。

扩展数据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东西。这些包括货币和证券。

2.其他财产。财产在民法中是一个多义的概念,有时指物,有时指物与财产权利,有时指物与财产权利义务。这里的财产是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履行服务等。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和发现。

5.个人兴趣。个人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无形利益。

6.其他人。信息等其他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的财富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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