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最近资金紧张。现已转实收资本200万美元,原实收资本3000万美元。与税收有关吗?
境外股东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一般来说,税务处理适用于以现金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股权除外)作为股权转让对价的股权转让。股权受让企业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可享受特殊税务处理。(1)一般税务处理。境外机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或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通常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外国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当税收协定规定的税务处理条件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更优惠时,可以优先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如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香港投资者在转让前12个月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被转让企业在内地25%及以上股权的,香港投资者转让其在内地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在内地不征税。外国股东需要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待遇。(2)特殊税收待遇。从本质上讲,特殊税收待遇是允许交易方延期纳税,而不是免除纳税。股权受让企业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可能需要进行特殊税务处理,即在股权转让交易发生时暂不确认收入(或损失),股权转让方不承担纳税义务。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将递延至相关重组资产再次处置时。另外,特殊税务处理目前只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税务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首先需要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二是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原有股权的75%;三是企业翼成立后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股权转让对价中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第五,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由于企业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①非居民企业以65,438+000%将其持有的一家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其直接控制的另一家非居民企业,该股权转让收入未来未发生代扣所得税负担变化, 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已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3年(含3年)的书面承诺。 ②非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直接控股关系为100%的居民企业;(3)居民企业以其资产或股权投资于其100%直接控制的非居民企业。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暂行规定》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其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包括新设或增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认购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从交易审批和登记来看,上述模式下的跨境换股也是有理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