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在申请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时,会在审查过程中向双方交换证据吗?
1)连续三年申请注销不适用。是甲方提出的申请,商标局收到申请后会给乙方发通知,要求乙方出具有效期内连续三年的使用证明。
2)甲方只需提出申请,无需任何证据。
3)如果乙方提交的证据有效,即商标继续有效,甲方撤销不成功。
如乙方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并予以公示。
4)无论撤销成功与否,商标局都会将最终结果告知双方。
5)在审查过程中,不存在向双方交换证据的情况。没有这样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