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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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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

(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依法需要登记的其他房地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节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预售;

(二)房地产的出售和抵押;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处分房地产权利的登记申请。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当事人自可以进行相应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登记。

第八十六条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对预告登记的约定;

(3)其他必要的材料。

预售人与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向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加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注销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并提交房地产权属转移材料和房地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房地产转让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对预告登记的约定;

(4)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八十八条申请抵押房地产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对预告登记的约定;

(4)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八十九条预告登记期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