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提交材料1,证明该商标为公众知晓的相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3.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广告量等相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二。验收程序1。收到商标管理中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受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2.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提交省级工商局(由省级工商局报送国家商标局);3.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4.对于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工商局对其商标进行保护的案件,并提供该商标已被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的,如果该案件的保护范围与已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基本相同, 且对方对该驰名商标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工商局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但受理案件的保护范围与已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驰名商标有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不驰名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报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以上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及申请受理程序为大家介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述情形时,可以根据上述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向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禁止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