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日历上经常印有伟人的肖像或著名的字画。这会构成侵权吗?

中国人这方面的意识还是很薄弱的!

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的权利。

肖像所有者对他们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不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肖像权,而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使用其专属肖像。具体来说,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所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或者损坏该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是指决定和实施肖像的权利,即决定是否制作肖像和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

人像可以自己制作人像,比如自拍,自画等。也可以委托别人制作,比如影楼或者工作室。如果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制作雕像,必须从肖像人处取得肖像制作权。

然而,这项权利受到一些限制,主要包括

(1)政治家、电影明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出现在公共场合时,不允许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不得因其活动是公开的而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具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或不幸的人,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在场的人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4)犯罪嫌疑人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以司法证据为目的进行拍照。

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肖像和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他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他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其同意;二是盈利。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其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籍封面、印刷日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自己拍摄的影片、将肖像移出公开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需要财产损害。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对侵犯肖像权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将本人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未经公民同意的,应当视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