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的红签是红头文件吗?

“红头文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各级政府机关(多为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红色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一般的“红头文件”可以在行政工作需要时,由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其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红头文件”,字面上是标有红头文件和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发布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发布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为明确某些工作事项而发布的文件。狭义的“红头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公民和组织发布的,对公众具有约束力,涉及其权利义务的文件,即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关心的应该是狭义的“红头文件”。现在大部分公司都把它当成机密文件、雇佣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