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的六个范畴

属于法律。也就是下面的第二条。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总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根据法律制定的机关不同,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础性、综合性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般法律由NPC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规定和调整除《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基本法律规定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系的法律。法律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律渊源。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法定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特色的法律规范性文件。6.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管理国家行政公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前五部法律,但也是我国国家法的渊源之一。7.特别行政区法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中国全国性法律的一部分,是中国全国性法律的特殊形式。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它是中国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