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商标行政诉讼的程序是: (一)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并进行审查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受理的案件,起诉状副本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告。(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4)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被告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5)依法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作出以下不同裁定:1。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职权等。,判决将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维持判决。3.被告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判处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